規則第12條 · 犯規與紅黃牌
足球犯規與紅黃牌:警告、罰下與紀律處分
實用解讀規則第12條:裁判如何判斷犯規、哪些動作不需出牌、何時出示黃牌或紅牌,以及紀律處分與比賽重新開始之間的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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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率、魯莽與使用過度力量
衝撞、踢或企圖踢、推人、擊打、搶截或絆人等身體犯規可判直接自由球。IFAB依動作方式區分:草率犯規通常不需紀律牌;魯莽動作必須警告並出示黃牌;使用過度力量或危及對手安全則必須罰下並出示紅牌。
常見的黃牌原因
可警告的行為包括拖延重新開始、以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、未經允許進入或重新進入場地或故意離場、重新開始時不保持規定距離、持續犯規以及各種非體育行為。兩次獨立的可警告行為可能代表兩張黃牌,之後被紅牌罰下。
何時出示紅牌
罰下行為包括嚴重犯規、暴力行為、吐口水或咬人、某些阻止明顯進球機會的犯規、冒犯或侮辱性的言語或動作,以及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。具體處分取決於規則第12條下的實際情況。
出牌與重新開始比賽是兩個決定
紀律處分本身不會決定比賽如何重新開始。依犯規類型及犯規時球是否在比賽中,重新開始可能是直接自由球、十二碼、間接自由球,或執行原本應有的重新開始。若裁判採用有利原則,規則要求時可在下一次比賽停止時補出牌。